合伙企業設立受理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交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材料名稱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類型 | |||||
1 |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 必要 | 原件 | ||||
2 | 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必要 | 復印件 | ||||
3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 必要 | 復印件 | ||||
4 |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交付出資的確認書 | 必要 | 原件 | ||||
5 |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 必要 | 原件 | ||||
6 | 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 必要 | 復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 必要 | 復印件 |
模板文檔:
07.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普通合伙)設立樣表.doc
07.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有限合伙)設立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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